转鄂人社发(2020)1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5%提高到90%。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575元/月、1350元/月、1242元/月、1125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求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